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罗飞艳)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有车一族越来越多,“路怒症”患者也不少,稍有不如意便怒从心生,当有些司机被“路怒”控制时,狭路相逢“勇”者胜便成了他们的执念,而这种“勇”也让小情绪付出大代价,最终为自己的“路怒”买单。近日,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依法对一起因司机“路怒症”引发的寻衅滋事案提起公诉。
2023年9月,犯罪嫌疑人杨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被害人熊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后等红绿灯,当红灯变绿时,杨某未按交通规则顺序通过,而是占用右侧非机动车车道强行超车。熊某某发现危险便闪远光灯提示杨某,而杨某认为对方是在挑衅,便犯了“路怒症”,故意刹车挑衅,见对方绕行后,又加速超车并将熊某某的车恶意别停,随后,杨某下车从后备箱取出棒球棍无故将熊某某的车子砸坏。经鉴定,熊某某轿车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4100余元。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某强行超车,恶意别车并打砸被害人车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
检察官提醒:路怒驾驶十分危险,不但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而且可能会造成法律后果。驾驶车辆行驶在路上,需要每一位驾驶员时刻保持冷静和克制,要学会包容和礼让,拒绝鲁莽驾驶和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要开车斗气,共同营造和维护安全、文明的交通环境。
检察官普法: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呢?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分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司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条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八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诉:
(一) 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
(二)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三)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
(四)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
(五) 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七)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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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









